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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江苏省人民政府消息,江苏省人民政府日前印发《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旨在夯实社会信用体系数据基础,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该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月31日。
该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公开、共享、应用、服务及相关管理工作。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在依法履职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获取的信用信息。管理遵循依法依规、集约高效、安全可控等原则,并明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
办法对公共信用信息的记录与归集作出了详细规定。信息实行目录管理,并纳入全省统一的公共数据目录体系。信息提供单位需依据目录确定本行业领域信息范围,并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信息报送机制。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负责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公民身份号码为标识,为信用主体建立信用档案。
公共信用信息被划分为基础信息、增信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四大类。基础信息包括身份识别、行政许可等;增信信息包括表彰奖励、公益活动等;失信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严重失信名单等,其认定需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其他信息则包括行政确认、合同履行、信用承诺等反映信用状况的信息。
在公开共享与应用方面,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需依法向社会公开,主要通过“信用中国(江苏)”网站集中公示。失信信息公示期限最长一般为三年。信用主体可查询自身信息,经授权后第三方也可查询。办法鼓励在公共管理活动和市场交易中应用信用信息,并支持建立跨区域信用信息互通应用机制。
办法还强调了信息安全与权益保护。相关部门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理机制。信用主体有权对认为存在错误、遗漏或侵权的信息提出异议,信息提供单位需在7个工作日内核实处理。同时,符合条件的信用主体可申请信用修复,但若修复申请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将受到相应制约。
此外,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置。
稿件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