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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企业征信机构监管,进一步提升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管理水平,中国人民银行拟对《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银发〔2016〕253号文印发)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起草了《修改〈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有关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3月30日。
修改《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有关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企业征信机构监管,进一步提升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管理水平,现对《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银发〔2016〕253 号文印发)部分条款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第八条修改为:“企业征信机构申请备案的,应当按照《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受理企业征信机构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对其信用信息来源合法性、信用信息更新及时性、数据质量、数据安全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掌握征信法规等情况进行评估。”
三、将第十三条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受理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申请的,应当在本单位官方网站对备案机构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主要股东及其出资额、高管人员、网络安全保护等级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 15 日。”
四、将第十六条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本单位官方网站公告备案企业征信机构情况,并实施在线名单管理。公告内容包括企业征信机构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备案地、备案时间、网络安全保护等级。”
五、将第十九条中“(二)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黑名单的”表述修改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六、删除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办理企业征信机构备案后,应当全面加强对企业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法做好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对企业征信机构开展现场检查,重点检查内控制度完备性、信用信息来源合法性、信用信息更新及时性、数据质量、信息系统安全以及异议和投诉处理情况等。”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为每家企业征信机构建立监管台账,从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业务管控、系统建设、数据安全、异议处理等方面开展风险评价,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对于评价低的机构,要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采取对应的监管措施,督促机构整改。”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加强与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建立监管协调联动机制,及时发现备案企业征信机构存在的经营异常等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十一、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企业征信机构备案实行动态管理,在日常监管或者开展现场检查中发现备案企业征信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注销其备案:
(一)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
(二)被市场监管部门注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因经营不善导致公司难以维持的;
(四)不再以征信业务作为主营业务的;
(五)企业征信机构备案后连续六个月未实质开展相
关业务的;
(六)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七)公共信用信息信用修复结果更新不及时且拒不
整改的;
(八)未落实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且拒不整改的。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每年对企业征信机构的备案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中发现企业征信机构存在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企业征信机构备案注销工作。”
十三、将全文中“人民银行”和“人民银行总行”的表述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人民银行省级分支行”和“人民银行分支行”的表述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的表述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深圳市分行”;“本单位网站”的表述修改为“本单位官方网站”;“其他政府部门”的表述修改为“当地其他政府部门”;“辖内企业征信机构”的表述修改为“辖区内企业征信机构”。
稿件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