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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版目录发布!为招标投标领域信用治理提供信息支撑

时间:2026-11-05

近期,国家发改委发布了《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6年版)》(以下简称《目录》)。这是为贯彻落实2026年7月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发布的《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而出台的配套制度,旨在为招标投标领域的信用治理提供信息支撑,进一步夯实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基础。


作为《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配套制度,《目录》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特点:


其一,厘清了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的范围和边界。按照《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目录》对信息类别、信息共享内容、信息产生单位、纳入依据等重要内容予以了明确。《目录》将招标投标领域的公共信用信息细分为六大类,即:登记注册基本信息、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行政管理信息、经营(活动)异常名录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公共信用评价结果信息。按照职权法定原则,《目录》将涉及到工信、人社、住建、交通等十多个部门提供的公共信用信息范围予以详细列明,廓清了相关部门在信息提供方面的职责边界。从公共信用信息的内容来看,均是推动招标投标领域信用治理的关键信息,具有较强的代表性。从列入依据来看,纳入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主要依据是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有利于统一公共信用信息的认定标准,提高信用信息管理的规范化、透明度。


其二,提升了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法治化水平。信用以信息为前提。在数字化时代,对于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共享、公示、应用等重点环节,均应当严格纳入法治轨道。在招标投标领域的信用治理过程中,信息被放到了重要的地位。《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对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的基本范围予以界定,第二章“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用了十一个条文对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则予以规定,明确了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法治要求。根据第五条的规定,国家发改委依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合理确定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范围以及具体的信息类别、归集共享内容、信息产生单位、归集共享依据等。《目录》细化和落实了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相关要求,进一步提升了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法治化水平。


其三,促进了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跨区域共享共用。招标投标具有明显的地域流动性和参与主体多元化特征,传统属地监管模式难以对跨区域失信主体形成有效约束。招标投标领域信用治理的价值在于跨地区信息共享,使失信者的信用污点不因区域转移而消失,实现“一地失信、全国可查、多地受限”。《目录》按照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详细列明了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范围,为招标投标领域信用治理提供了重要信息支撑,有利于建立健全跨区域信息流动和信用约束机制,更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总体来看,此次《目录》的发布,对于更好发挥公共信用信息功能,完善招标投标领域信用治理格局,解决招标投标领域失信治理难题,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作者系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民商经济法室主任、教授王伟】


稿件来源: 中国发展改革报社